吾教案政策法规

搜索吾教案

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

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

时间:2013-03-26 23:00:51

类别:政策法规

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是非常优秀的内容,希望能让找寻政策法规的您有所帮助。

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

 教育部近日就《幼儿园工作规程(修订稿)》(征求意见稿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禁止虐待歧视体罚

  意见稿规定,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、爱护幼儿,禁止虐待、歧视、体罚和变相体罚、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。

  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机关、团体、部队设置的幼儿园,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,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,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。

不得设置学前班

  幼儿入园前,应当进行体格检查,合格者方可入园。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,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。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。

教师须有规定资格

  意见稿规定,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房屋、设备、消防、交通、食品、药物、幼儿接送交接、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,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。

 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,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、避险、逃生、自救的基本方法。

  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。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《教师资格条例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。

政策法规推荐更多+
相关信息
相关栏目
幼儿园资讯 政策法规 卫生保健 园长管理 人才战略 安全管理 幼小衔接 教研反思 国外经验